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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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一)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180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林志嵩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1級毒品海洛因罪及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月15日執行羈押,至同年4月14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經第5次延長羈押,至98年2月1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98.2.4訊問被告,被告就延長羈押表示無意見;另被告就連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部分,本院於97.12.30仍判處無期徒刑;是本院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慧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