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97年度婚字第114號原告甲○○
15弄被告乙○○
89巷上列原告與被告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陳明兩造婚後共同居住地,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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