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民國96年1月至97年
3月之所得資料、曾經與各債權銀行就無擔保債務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及生活費必要支出之證明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97年6月5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6月12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碧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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