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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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38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 任
被 告 林曉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曉菁發支付命
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999號),惟被告林曉菁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8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
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