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19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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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196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蔡孟如
林奇儒
被 告 尚陞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葉竑陞
被 告 彭璿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7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就其主張被告尚陞事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6月6日向其
借款新台幣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6月8日至106年
12月8日,利息以週年利率5.5%固定計算,逾期未償還時,除按
原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20%加計違約金,被告葉竑陞、彭
璿珍擔任連帶保證人,尚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之事
實,已提出動用申請書、授信核定通知書暨確認書、授權轉帳委
託匯款約定書、放款帳卡明細表為證,經核大致相符,且被告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
真實。則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
償還,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