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40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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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402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高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街○○號,有其個人戶
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