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21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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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2184號
原 告 張雅嵐
被 告 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會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13121號),被告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院於107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零七年七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參萬玖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就其主張被告為傳銷業者,其於民國105年4月23日申請成
為被告經銷商,因而繳納入會費新台幣(下同)39,800元,嗣後
於同年7月28日辦理解約,依約被告應返還上開會費之事實,已
提出經銷商入會申請書、發票、解約申請書各2份及信用卡帳單
1份、催討退費之存證信函及郵件收件回執各1份為證,經核大
致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
書狀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則原告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應給付39,8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之107年7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
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
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