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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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24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葛德彰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擴張
訴之聲明欠繳裁判費。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
示,原告請求撤銷分割之被繼承人 葛明保 遺產價額合計新臺幣(
下同)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4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
3310元,尚應補繳491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如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