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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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186號
原   告  陳建雄
       陳建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朱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
以下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同一地方
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之事件,其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427條之1定有明文。
又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三、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
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
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
序繼續審理。此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
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鎮區○○段
○○○○○號土地上占用原告所有土地部分之地上建物拆除,
並陳報占用面積約為14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92,000元,本院因而適用簡易訴訟程審理;惟審
理中經地政事務所測量結果占用面積為40平方公尺,訴訟標
的價額應為1,120,000元(28,000×40=1,120,000),已逾
50萬元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定適用簡易程序事
件,原告請求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卷第77頁背面)(依
,本件應為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依上開說明,本件應以裁定
改用通常程序。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之1、同一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規定,裁定將本件簡易事件改為通
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王立山

歷審裁判

  •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 雄簡 字第 1186 號裁定(107.12.1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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