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227號
原   告  林王綉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品瑜 間請求勞保喪葬貼津給付事件,限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於起訴狀中,訴之聲明所載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核與所載訴訟標的金額為159,000元未合,應以
  何者為準,應予陳報。
二、有無請求被告給付利息?如有,其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其利率為何?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1件,其內應敘明本件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