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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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208號
原 告 銘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銘鴻
訴訟代理人 夏武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振發 間請求給付代墊款或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訴之聲明,顯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正明確之聲明,並附繕本1
份;並應提出起訴狀所載證據2之行照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