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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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217號
原 告 黃素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必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99,81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裁判費500元,應補繳裁判費2,7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