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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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224號
原   告  張瑋玲
       張菁純
       張書銘
       張凱婷
       張書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李志正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文慶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限原告於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
一、起訴狀繕本1份。
二、系爭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原始建造證明。
三、所為陳報兩件臺灣高等法院案號,其第一審之案號為何?
四、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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