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施用第1、2級毒品罪、竊盜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決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6年6月29日刑事庭長會議法律問題㈠決議意旨參照,附此敘明。至沒收之刑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
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刑法第320條第1項(聲請書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聲請書附表誤載為第10條│表誤載為第321條第1項)│項│││第2項)│││├───────┼─────────────┼─────────────┼─────────────┤│犯罪日期│94年7月13日至95年1月25日│94年6月15日、94年10月27日│94年7月16日為警採尿前回溯││││、94年10月28日、94年11月15│96小時內某時至95年1月18日││││日、95年1月27日、95年4月│││││2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4089號、4840號、│度偵字第19683號│度毒偵字第4089號、4840號、│││5644號││5644號、95年度毒偵字第456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2365號│95年度易字第985號│95年度訴更字第14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6月30日│95年11月3日│95年11月2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2972號(聲請│95年度易字第985號│95年度訴更字第14號││判││書附表誤載為94年度訴字第││││││2365號)││││決├────┼─────────────┼─────────────┼─────────────┤││確定日期│95年6月30日│95年12月4日│96年12月18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期│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易科罰金折算標│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