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分別於附表所示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法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民國94年10月11日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3年10月27日採尿時往前回溯26│93年10月25日│││小時內某時││├───┬───┼──────────────┼──────────────┤│偵│機關│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4││案├───┼──────────────┼──────────────┤│年│字│毒偵│毒偵││號├───┼──────────────┼──────────────┤│度│號│408│408│├───┼───┼──────────────┼──────────────┤││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最││年│94│94│││案├─┼──────────────┼──────────────┤│後││字│訴│訴│││號├─┼──────────────┼──────────────┤│事││號│534│534││├─┼─┼──────────────┼──────────────┤│實│判│年│94│94│││決├─┼──────────────┼──────────────┤│審│日│月│6│6│││期├─┼──────────────┼──────────────┤│││日│30│30│├───┼─┴─┼──────────────┼──────────────┤││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年│94│94││確│案├─┼──────────────┼──────────────┤│││字│訴│訴││定│號├─┼──────────────┼──────────────┤│││號│534│534││日├─┼─┼──────────────┼──────────────┤││確│年│94│94││期│定├─┼──────────────┼──────────────┤││日│月│10│10│││期├─┼──────────────┼──────────────┤│││日│11│11│├───┴─┴─┼──────────────┼──────────────┤│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之折算│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標準│壹日│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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