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後刑法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有期徒刑六月│││刑││││├────────┼────────┼────────┼────────┤│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法條││││├────┬───┼────────┼────────┼────────┤│犯│年│94至95│94至94│││罪├───┼────────┼────────┼────────┤│日│月│103│910│││期├───┼────────┼────────┼────────┤││日│188│間27││├────┼───┼────────┼────────┼────────┤│偵及│機關│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查│年│9495│9595│││案├───┼────────┼────────┼────────┤│年│字│毒偵毒偵│偵毒偵│││├───┼────────┼────────┼────────┤│度號│號│5525、0000000、│21547│││││1101││││││、1201│││├────┼───┼────────┼────────┼────────┤│最│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年│95│95│││實│├─┼────────┼────────┼────────┤│審││字│訴│簡上││││├─┼────────┼────────┼────────┤││號│號│89│209│││├─┼─┼────────┼────────┼────────┤││判│年│95│95││││決├─┼────────┼────────┼────────┤││日│月│6│6││││期├─┼────────┼────────┼────────┤│││日│30│30││├────┼─┴─┼────────┼────────┼────────┤│確│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案│年│95│95││││├─┼────────┼────────┼────────┤│定││字│訴│簡上││││├─┼────────┼────────┼────────┤││號│號│89│209│││├─┼─┼────────┼────────┼────────┤│判│確│年│95│95││││定├─┼────────┼────────┼────────┤││日│月│7│6││││期├─┼────────┼────────┼────────┤│決││日│31│30││├────┴─┴─┼────────┼────────┼────────┤│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一項│││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七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