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9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五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以下同)壹拾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九二00二二八九號)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十萬元(刑保字第九二00二二八九號),將被告釋放,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0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被告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三0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並移送執行,惟被告已經通緝,無法執行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北地檢署刑保字第九二00二二八九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對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士檢 丁九六 執助三二六字第九八五七號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五月四日 竹檢慎 執法九六執助一七二字第一00二二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一份以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二紙在卷足憑,是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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