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9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六年執聲字第六一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緩字第五三九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光碟共二十二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為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一六號、第六三七號及第一八五0號緩起訴處分書一份附卷可稽,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一│盜版光碟片│拾壹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藍保管字第一一九號│││││編號1│├──┼──────┼───┼────────────┤│二│盜版光碟片│ 陸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藍保管字第二六七四│││││號編號1│├──┼──────┼───┼────────────┤│三│盜版光碟片│ 伍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藍保管字第二六七五│││││號編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