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6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6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六四0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四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官黃柄縉法官姚念慈┌──────────────────────────────────────────────────┐││├─┬───────────────┬──────────────┬────┬───┬────┬───┤│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000000─││一│六百一十│││││0│││二││││││││││├─┼───────────────┼──────────────┼────┼───┼────┼───┤│2│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一│一千│││││0│││││││││││││├─┼───────────────┼──────────────┼────┼───┼────┼───┤│3│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一│一百六十│││││0│││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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