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5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五九五號
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官黃柄縉法官姚念慈┌──────────────────────────────────────────────────────┐│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匯通銀行營業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十八萬七千五百零│00000000││││限公司甲○○│││八元│││├─┼─────────┼─────────┼───────────┼────────┼────────┼──┤│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匯通銀行營業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十八萬八千零四十│00000000││││限公司甲○○│││五│││├─┼─────────┼─────────┼───────────┼────────┼────────┼──┤│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匯通銀行營業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五萬元│00000000││││限公司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