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26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261號上訴人 房春龍 被上訴人 謝承廷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