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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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261號上訴人 房春龍 被上訴人 謝承廷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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