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2號原告億太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昶評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楊宗翰 律師 何建宏 律師被告 林仲儀
洪耀順 林顯宗 林峰銘 (即 林天嚷 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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