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22號原告 朱永煇 被告 鄭志成
林玉山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之訴係主張被告無權占用門牌號碼苗栗縣○○里0鄰○○路000巷00○
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騰空遷出並返還系爭房屋予原告,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104年房屋稅繳款書所載之價值新臺幣(下同)833,100元為準(375,600元+457,500元=833,100元);另原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或損害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至於備位之訴係主張被告遲付租金,原告已終止租賃契約,依民法第455條規定請求被告騰空遷出並返還系爭房屋,併給付租金1,593,000元(708,000元+885,000元=1,593,000元)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或損害,有關遷讓房屋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為833,100元,已於前述,與租金1,593,000元合併計算為2,426,100元;另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或損害,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而備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高於先位之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42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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