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667號聲請人 楊子莊 律師(即被繼承人 何羽晴 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釋明有無執行民法第1179條規定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之公示催告。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