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政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政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政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政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於106年4月11日已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楊清安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已執│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畢/應扣除)│││├──────┼─────────┼─────────┼─────────┤│犯罪│100.03.19.│99.05.11│99.05.11││日期││││├──────┼─────────┼─────────┼─────────┤│偵查(自訴)│台南地檢100年度營│台南地檢100年度營│台南地檢100年度營││機關│毒偵字第71號│偵字第314號、第450│偵字第314號、第450││年度案號││號、第657號、100年│號、第657號、100年││││度偵字第10429號│度偵字第10429號│├───┬──┼─────────┼─────────┼─────────┤││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835號│100年度訴字第1524│100年度訴字第1524│││││、1544號│、1544號││事實審├──┼─────────┼─────────┼─────────┤││判決│100.09.30│100.06.08│100.06.08│││日期││││├───┼──┼─────────┼─────────┼─────────┤││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835號│100年度訴字第1524│100年度訴字第1524│││││、1544號│、1544號││判決├──┼─────────┼─────────┼─────────┤││判決│100.10.25│101.08.29│101.08.29│││確定││(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6年度執│臺南地檢106年度執│臺南地檢106年度執│││更緝字第58號(編號1│更緝字第58號(編號1│更緝字第58號(編號1│││至10曾定刑8年9月/│至10曾定刑8年9月/│至10曾定刑8年9月/│││前已執畢3月應扣除)│前已執畢3月應扣除)│前已執畢3月應扣除)│└──────┴─────────┴─────────┴─────────┘┌──────┬─────────┬─────────┬─────────┐│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99.09.17│99.05.19│99.08.03││日期││││├──────┼─────────┼─────────┼─────────┤│偵查(自訴)│台南地檢100年度營│台南地檢100年度營│台南地檢100年度營││機關│偵字第314號、第450│偵字第314號、第450│偵字第314號、第450││年度案號│號、第657號、100年│號、第657號、100年│號、第657號、100年│││度偵字第10429號│度偵字第10429號│度偵字第10429號│├───┬──┼─────────┼─────────┼─────────┤││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524│100年度訴字第1524│100年度訴字第1524││││、1544號│、1544號│、1544號││事實審├──┼─────────┼─────────┼─────────┤││判決│100.06.08│100.06.08│100.06.08│││日期││││├───┼──┼─────────┼─────────┼─────────┤││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524│100年度訴字第1524│100年度訴字第1524││││、1544號│、1544號│、1544號││判決├──┼─────────┼─────────┼─────────┤││判決│101.08.29│101.08.29│101.08.29│││確定│(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6年度執│臺南地檢106年度執│臺南地檢106年度執│││更緝字第58號(編號1│更緝字第58號(編號1│更緝字第58號(編號1│││至10曾定刑8年9月/│至10曾定刑8年9月/│至10曾定刑8年9月/│││前已執畢3月應扣除)│前已執畢3月應扣除)│前已執畢3月應扣除)│└──────┴─────────┴─────────┴─────────┘┌──────┬─────────┬─────────┬─────────┐│編號│7│8│9│├──────┼─────────┼─────────┼─────────┤│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100.02.28│100.03.01│100.02.28││日期││││├──────┼─────────┼─────────┼─────────┤│偵查(自訴)│台南地檢100年度營│台南地檢100年度營│台南地檢100年度營││機關│偵字第314號、第450│偵字第314號、第450│偵字第314號、第450││年度案號│號、第657號、100年│號、第657號、100年│號、第657號、100年│││度偵字第10429號│度偵字第10429號│度偵字第10429號│├───┬──┼─────────┼─────────┼─────────┤││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524│100年度訴字第1524│100年度訴字第1524││││、1544號│、1544號│、1544號││事實審├──┼─────────┼─────────┼─────────┤││判決│100.06.08│100.06.08│100.06.08│││日期││││├───┼──┼─────────┼─────────┼─────────┤││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524│100年度訴字第1524│100年度訴字第1524││││、1544號│、1544號│、1544號││判決├──┼─────────┼─────────┼─────────┤││判決│101.08.29│101.08.29│101.08.29│││確定│(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6年度執│臺南地檢106年度執│臺南地檢106年度執│││更緝字第58號(編號1│更緝字第58號(編號1│更緝字第58號(編號1│││至10曾定刑8年9月/│至10曾定刑8年9月/│至10曾定刑8年9月/│││前已執畢3月應扣除)│前已執畢3月應扣除)│前已執畢3月應扣除)│└──────┴─────────┴─────────┴─────────┘┌──────┬─────────┬─────────┬─────────┐│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100.02.28│100.01.12│99.07.13、99.08.27││日期││││├──────┼─────────┼─────────┼─────────┤│偵查(自訴)│台南地檢100年度營│台南地檢100年度偵│台南地檢100年度營││機關│偵字第314號、第450│字第15766號、101年│偵字第314號、第450││年度案號│號、第657號、100年│度偵字第3305號、│號、第657號、100年│││度偵字第10429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82│度偵字第10429號││││號││├───┬──┼─────────┼─────────┼─────────┤││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524│101年度訴字第1113│101年度上訴字第811││││、1544號│號│、813號││事實審├──┼─────────┼─────────┼─────────┤││判決│100.06.08│101.11.30│102.07.03│││日期││││├───┼──┼─────────┼─────────┼─────────┤││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524│101年度訴字第1113│101年度上訴字第811││││、1544號│號│、813號││判決├──┼─────────┼─────────┼─────────┤││判決│101.08.29│102.01.02│102.08.21│││確定│(撤回上訴)│││││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6年度執│臺南地檢106年度執│106年度執緝字第484│││更緝字第58號(編號1│緝字第483號│號(編號12至14定刑│││至10曾定刑8年9月/││為9年)│││前已執畢3月應扣除)│││└──────┴─────────┴─────────┴─────────┘┌──────┬─────────┬─────────┬─────────┐│編號│13│1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共26│有期徒刑4年││││罪││││││││├──────┼─────────┼─────────┼─────────┤│犯罪│99.05.14、99.05.24│100.03.10│││日期│99.07.12、99.07.28│││││99.07.29、99.07.06│││││99.07.10、99.07.17│││││99.07.28、99.07.30│││││99.07.31、99.08.01│││││99.08.04、99.08.16│││││99.08.25、99.05.25│││││99.07.17、99.07.18│││││99.07.29、99.08.23│││││99.07.25、99.07.28│││││99.08.01、99.08.31│││││99.08.31、99.08.23│││├──────┼─────────┼─────────┼─────────┤│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0年度營│臺南地檢100年度營│││機關│偵字第314號、第450│偵字第314號、第450│││年度案號│號、第657號、100年│號、第657號、100年││││偵字第10429號│偵字第10429號││├───┬──┼─────────┼─────────┼─────────┤││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811│101年度上訴字第811│││││、813號│、813號│││事實審├──┼─────────┼─────────┼─────────┤││判決│102.07.03│102.07.03││││日期││││├───┼──┼─────────┼─────────┼─────────┤││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811│101年度上訴字第811│││││、813號│、813號│││判決├──┼─────────┼─────────┼─────────┤││判決│102.08.21│102.08.2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06年度執緝字第484│106年度執緝字第484││││號(編號12至14定刑│號(編號12至14定刑││││為9年)│為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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