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65號原告 杜唐醇 被告 賴柏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規定,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是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後,第一審法院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日以裁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6年3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雖曾於105年11月18日聲請訴訟救助,但於106年3月1日業經本院駁回在案,原告並於106年3月10日收受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且未於10日之不變期間提起抗告,有本院105年度救字第29號訴訟救助事件裁定、送達證書可參,原告迄今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