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29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秀霞 被上訴人即被告屏東縣○○○區○○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8萬9,1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0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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