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7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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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17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17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進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4514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進生因故與告訴人 洪慶真 有所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3日15時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高雄市○○區○○路000○00號旁樹下,向告訴人辱罵「幹你娘」、「你娘臭機掰」等言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其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314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公然侮辱告訴,有其刑事撤回告訴暨陳報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