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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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文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文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文鈴因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對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受刑人可選擇執行易科罰金,或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稽。且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於112年12月1日訊問受刑人,確認受刑人欲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再者,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所示之罪宣告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3月)以上,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
四、而經本院訊問受刑人,其表示希望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可以減輕一點等語,此有同上本院訊問筆錄可參。本院審酌受刑人附表所犯分別為施用毒品、洗錢犯行,罪質不同,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犯罪方式及侵害法益,為確保刑罰應報及預防之目的,並充分反映各次行為之不法內涵,就附表所犯之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王芷鈴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民國)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民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10月2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1號112年2月23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1號112年4月13日2洗錢防制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不在聲請定刑範圍)111年1月20日前某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046號112年4月2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046號112年6月9日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11月1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865號112年4月26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865號112年6月14日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7月1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66號112年4月2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66號112年6月14日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7月2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852號112年5月2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852號11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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