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12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徐碩彬
被 告 張佳誼
被 告 張 李玉英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①張佳誼、② 張李玉英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坐落臺東縣○○市○○段○○○○○○○號土地、②712建號建物
,其①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部須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
姓名及統一編號)、②異動索引(須詳載所有權利人完整姓
名)。
三、臺東縣臺東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為:106年東地所字第00000
0號,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
申請」資料影本。
四、上開第三點所示繼承事件中,被繼承人 張建凱 之①之除戶戶
籍謄本、②繼承系統表,③遺產清冊,及遺產清冊所載全部
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第一類權利異動索引。④遺產稅繳
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
五、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