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8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8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八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八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甲○○之夫,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制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乙○○因阻止甲○○至檳榔攤任職未果,因而心生不滿,乃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在桃園縣○○鄉○○街○○○巷口處,動手拉扯甲○○返回其同街九十六號住處,復於其上開住處毆打甲○○,致甲○○因之受有左上肢瘀傷四×三公分、右手瘀傷四×四公分及右膝瘀傷七×四公分等之傷害,因認被告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當庭聲請撤回告訴,有筆錄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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