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6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伯安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賴琬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