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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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6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伯安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賴琬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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