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6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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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佳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114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佳婷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處拘役 伍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依刑法第30條
第2項之規定,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提供帳戶
供詐欺集團詐騙他人財物,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
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被告犯罪
之目的、手段、被害人數、遭詐騙金額,暨考量其生活狀況
、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本案經檢察官吳宇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