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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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280號
原 告 陳一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及
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規定
。另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
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
的之關係定之。必須當事人對於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處
分之權能,始足當之,故當事人適格之要件,應屬訴訟成立
要件之一,合先敘明。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
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
之訴,應以全體共有人為原告及被告,其當事人始為適格。
二、應補正事項:
㈠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 龔龍山 、 龔鋕吉 、 龔貴榮 等人均已於起
訴前死亡,原告應於30日內補正龔龍山、龔鋕吉、龔貴榮等
人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亦應補正,並向各
管轄法院查詢上開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等之繼承人是否辦理
拋棄繼承。上開繼承人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並應
於書狀內同時記載符合民法第759條規定之聲明,並按被告
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
㈡原告並應核對全體被告之姓名及戶籍地址有無記載錯誤之處
,重新以書狀記載完整、正確之訴之聲明、事實理由,暨應
檢附足額之繕本予本院,以便本院送達予全體被告收受,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