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5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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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53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游清富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壹仟陸佰捌拾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柒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