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附民字第5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四九號
原告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隆祥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三一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被告乙○○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判決改判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吳燦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