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附民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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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六О號
原告永遠汽車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四九一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原告聲明、陳述、證據均如附件起訴狀影本所示。
乙、被告方面: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戴章甫
法官黃金富法官林銓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美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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