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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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一八五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王竣民 即祭祀公業 王五祥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 律師被上訴人甲○○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號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住台北市○○○路○段○○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 律師
王淑惠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所寫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欄中關於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王竣民即祭祀公業王五祥管理人之住址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區○○街○○號二樓之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欄中關於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王竣民即祭祀公業王五祥管理人之住址誤載為台北市○○區○○街○巷○○號,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何菁莪法官陳筱珮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
書記官紀昭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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