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六四九號
上訴人甲○○
送達代收人 李明諭 律師被上訴人乙○○住基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滕允潔法官連正義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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