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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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十九號
原告晨照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己○○
戊○○甲○○丙○○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 律師被告丁○○住台北市○○區○○街○○○號一樓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 律師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一七號丁○○等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經最高法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永宜
法官陳昆煇法官何菁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書記官李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