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四六號
原告丙○○
王美青 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丁○○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五號侵占等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許文章法官施俊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麗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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