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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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五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彭本生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一五五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常尚信
法官周占春法官盧彥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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