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0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英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英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擄人勒贖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
二、查本件受刑人鄭英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呂美玲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年│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號││││度案號││││├─┼─────┼──────┼────┼──────┼──────┼────┼────┤│1│偽造文書│有期徒刑3月│95年6月│台南地檢97年│台南地院97年│97年11月│101年6││││(經最高法院│21日│度偵字第1485│度簡字第3254│28日│月28日││││以101年度台││1號│號││││││非字第198號│││││││││判決撤銷改判│││││││││)││││││├─┼─────┼──────┼────┼──────┼──────┼────┼────┤│2│擄人勒贖│有期徒刑7年│97年1月│高雄地檢97年│本院97年度重│97年12月│101年6││││2月(經最高│2日至97│度偵字第2383│訴字第24號│12日│月28日││││法院以101年│年1月9│號│││││││度台非字第│日││││││││200號判決撤│││││││││銷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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