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號原告 葉俊男 被告 謝忠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簡字第5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何一宏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