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29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2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293號原告 蔡文昌 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陳勁甫 訴訟代理人 蘇健義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高市交裁字第裁32-BBD935099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係於民國102年10月8日收受裁決書,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02年10月9日起,算至102年11月7日(星期四)即已屆滿。原告遲至102年11月12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收文戳可按,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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