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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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06號上訴人 陳麗真 被上訴人 曾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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