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69號上訴人即原告 盧俊廷 被上訴人即被告 媚登峰 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被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岡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郭平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03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同年2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依上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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