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9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九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七六一號),本院台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明知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壹所示內容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LOUISVUITTON」等商標名稱及圖樣,係甲○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下稱甲○路易威登公司)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已更名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註冊號數、指定使用之商品及專用期限均詳如附表二所載),現仍在專用期間內;其竟未經該商標專用權公司之許可或授權,基於意圖營利及欺騙他人之概括犯意,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劉仔 」之成年男子,以每件皮包新台幣(下同)二百五十元之價格,購入如附表一所示使用相同於附表二所示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若干件後,自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起,在台中市○區○○○○街○號地下室「精明一街地下商場」C3攤位,以每件皮包三百元至三百五十元不等之價格,連續販售予不特定之顧客。嗣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晚上九時五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物。
二、案經甲○路易威登公司訴請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臺中簡易庭移由本院普通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於前開時、地販售使用相同於告訴人甲○路易威登公司同一商品之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牟利之犯行,惟辯稱:伊並不知上開商品係仿冒品,直至為警查獲時始知為仿冒品,且未曾販出過云云。惟查右揭事實,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於於警訊中指訴相符,且有查獲仿冒如附表二所示商標名稱及圖樣之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商品扣案可資佐證。再如附表二所示「LOUISVUITTON」等商標圖樣,已據甲○路易威登公司在我國為註冊登記,取得使用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與其他應屬於同一類一切商品之商標專用權,此有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影本三紙附於偵查卷宗可憑,扣案仿冒之「LOUISVUITTON」商標圖樣等商品,係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仿冒品乙節,亦經告訴代理人凃榆政律師鑑定無訛,有其警訊筆錄一份在卷足稽,復有扣案仿冒品之鑑定聲明書一紙在卷可按。又查,如附表二所示「LOUISVUITTON」等商標之圖樣,非僅於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註冊登記,受我國商標法保護外,尚為國際上及消費者等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所販售之相關商品亦屬高價位商品,此與被告購入及賣出之價格相差懸殊,被告豈有不知仿冒品之理,況被告販售上開商品以牟利為目的,對於其所販售之商品是否為消費者接受、暢銷與否,自當較一般消費者具有更高之注意能力,則其對於販售之商品印有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乃知名品牌之仿品,自無不知之理;況依卷附所攝被告當時擺設攤位之現況照片所示,被告所販售之皮件多係本案查扣之物,被告既自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起即行販售,且銷售價格亦甚為低廉,當無可能遲至查獲時止均未售出,是被告所辯不知所販入之商品為仿冒品,且均未售出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及智識程度、販賣仿冒商品之數量、犯罪所生之危害,及犯後猶飾詞否認,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仿冒商品,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應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庭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一│仿冒LOUISVUITTO│十件││││N(即LV)皮包│││├───┼──────────────┼─────────┼──────┤│二│仿冒LV名片夾│十七件││├───┼──────────────┼─────────┼──────┤│三│仿冒LV皮夾及零錢包│四十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