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財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財管字第二三號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參拾伍元並預繳雙掛號郵費十份計新台幣參佰肆拾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詹秀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楊美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