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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